针对该问题,我作答如下:
审判期间,开庭日期属于审结期限之内并由法院提前予以明确。
待法院确认为开庭日期时,应向检察院发出通知,同时
传唤当事人及
辩护人和诉讼
代理人出席。
首先,简易程序通常适用于轻微案件,法院应在接手案件之后二十日内进行审结;
若被告人可能被判处超过三年以上的
有期徒刑,则开庭时间可延长至上一个半月。
其次,使用普通程序审理
公诉案件,法院应在接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宣判工作,但最迟也不可超过三个月。
在此基础之上,如果案件涉及到可能判处
死刑或附带民事
诉讼,或是存在第一百五十六条的特定情形,需经过上级法院批准方可延长三个月;
如遇特殊情况仍需延长,则须呈报最高法院批准。
此外,如人民法院变更
管辖权的案件,则自变更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开始计算
审理期限。
同样,如果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再将案件移交给人民法院,那么人民法院就必须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判决结果明确必须在五天内向双方当事人和提议公诉的检察院告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