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姻存续期间,有一方配偶提出结束这段婚姻关系的请求,那么他们可以通过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
离婚诉状来启动
离婚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对这场
离婚诉讼进行调解。
如果经过细致的调解工作后发现两人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无法修复,且该调解尝试也失败了的话,则该法院应该准许这起离婚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