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当事人因为对
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存在异议而选择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现象并不常见。
如果存在此种需求,建议首先全面整理相关线索并搜集确凿有力的
证据材料,随后据此起草具有逻辑性和说服力的
起诉书,以便后续可明确向与争议事项相关的法定审判权限法院提出诉求。
此外,以涉及到房产
拆迁为例,被拆迁人有权获取相应的拆迁补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事物复杂多变以及补偿标准的不确定等原因,因此涉及到拆迁补偿的矛盾和
纠纷也屡见不鲜。
面对此类问题,建议各位当事方无法就协商达成共识时,寻求上述提及的
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两种途径来协调解决。《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