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受到
刑事拘留并不意味着就具有了案底。
所谓"刑事案底",此乃关于经由法院进行审理之后,判定为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犯罪事实以及审理进程记录、裁判结果等方面内容的综合档案资料。
而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这一概念通常特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直接接手处理案件的过程之中,针对那些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员实施的临时性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这种"刑事拘留"并未构成刑事惩罚,而仅仅是在侦查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而已,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的"案底"之说。
唯有当被告受到了刑事处罚后,方能留下案底痕迹。《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