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乡村地区,房屋拆除的切实补偿措施主要有三种类型:
首先是
产权调换制度,也就是建设部门用其拥有的合法房产与将要被拆除的房屋互相交换产权,从而使被
拆迁者得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其次为作价
补偿原则,是指通过严格遵照一系列的程序以及标准,对即将拆除的房屋进行合理的估价,然后由建设部门一次性向被拆迁方支付一定额度的货币财产,以此弥补被拆迁者因拆除房屋而遭受的
经济损失;
最后是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非住宅性质的房屋,具体操作方法是:
当偿还的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时,按照重置价格来结算结构差价;
若偿还的建筑面积超出了原建筑面积,则按照
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如果偿还的建筑面积小于原建筑面积,那么就需要按照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的标准来进行结算。《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