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当竞争之具体行为表现,其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行为人为谋求不当利益,可能会假借他人已取得
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强行违规使用他人企业名号或个人姓名,从而导致
消费者误以为所购买的商品系他人所有;
其次,商业活动中的经营者有可能实施通过
行贿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部分经营者可能会利用广告或其他公开宣传渠道,对自身产品的品质、制造原料、功能特性、
适用范围、制造商及
有效期、产地等重要信息进行引人误解的
虚假陈述与夸大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
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
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
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
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
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