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犯银行卡管理活动
犯罪行为的相关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七条明确规定,若个人或企业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利用销售点终端设备(如POs机)等手段,通过虚构交易、虚抬价格以及现金退货等方式,向
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且情节较为严重者,应按照我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
非法经营罪论处。
对于此类行为,如果涉及金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或者导致金融机构资金超过20万元未能按时归还,亦或是给金融机构带来
经济损失达到了10万元以上,则应被视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
情节严重”;
而当涉及金额高达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或者导致金融机构资金超过100万元未能按时归还,甚至给金融机构带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时,便可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在此情况下,倘若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上述方式进行恶意透支,那么就必须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
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