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关系中房产的归属问题,有以下几方面需要特别注意: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婚姻制度都强调了“一人一半”的原则。
即,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包括房子,一律被认为是两人各占百分之五十的共有资产。
但是,倘若在此之前,某一方就已拥有了房子的所有权或者在
结婚以前就已经全面承担了房屋的购置费用,那么这个房屋自然就归属于那一方,不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计入关系。
其次,在一种特殊情况下,如果一方在婚前就已经签订了
购房合同,并且是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了首付款项的支付,即使在婚后依然需要用夫妻共有的资金来偿还贷款,所有的这些行为并不影响该房屋的权属问题,这些贷款也只是属于
购房者的
个人债务而已。
然而,值得引起关注的是,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房子最终被登记在任何人的名下,这个人实际上就成为了该房屋的拥有者。
因此,无论是在什么时候,只要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对另外一方进行了赠予,无论这种赠予是否谋求共识,最终在法庭面前,该房屋还是会被贴上拥有方独有财产的标签。
关于这个问题,依照法律,实际的权益占有者应该得到尽可能合理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