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
继承人在
继承财产份额方面并无强制性的均等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在平均分配遗产的问题上应遵循一般原则,即给予平均份额。
然而,如果各继承人能够经过充分且真诚的沟通达成共识,决定放弃平均分配,也是完全可行的。
此外,对于在经济和生活中存在着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来说,在
遗产分配的处置过程中,理当得到适当的关照和优惠待遇。
而那些对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
抚养或与其共
同居住生活的继承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他们在分配遗产的时候,理所当然地可以获得更多的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