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认定为七级
伤残的情况,根据相关
法规及条例规定,应当向伤者提供以下赔偿:
即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其13个月的平均
工资计算;
工伤医疗费用;
以及康复所需的疗养和治疗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
在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产生的交通食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以及生活
护理费等多项必要支出。
同时,若用工单位已按规定缴纳了
工伤保险,那么符合法定标准的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时所需支付的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金额部分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而涉及到的
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不符合法定标准的医疗费用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项目,则应该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支付责任。
若用工单位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话,那么上述所有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项目,就都必须由用人单位来单独承担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