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伤后多久做伤残鉴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工伤人员必须在受伤后60天内完成残疾程度鉴定,如有必要,也可延长至90天。
同时,对于工伤人员来说,一旦经过妥善的治疗,病情趋于稳定之后,便可以进行残疾程度鉴定了。
为了确保公正客观,劳动能力的鉴定通常是由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他们的家属向当地设立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
在设定的时间段内(即从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评定委员会应在60天内给出劳动能力鉴定结果。
职工因为工作缘故受到伤害或患有职业病,需暂时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这期间在停工留薪期中,原有的工资以及福利待遇都应该保留不变,由所归属的单位按照每月固定的方式予以支付。
至于停工留薪期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但是如果伤势较重或是出现了其他较为独特的情况,经过设在地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申核批准,可以适当加以延长,而最长的延长期限同样不可以超过12个月。
一旦工伤职工被评定为伤残等级,原有的待遇就要停止发放,然后按照相关法规来享受伤残待遇。
若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然需要继续接受治疗,那么他们将继续享有工伤医疗方面的权益。
倘若在这个阶段,工伤职工由于身体原因无法独立生活,那么在停工留薪期则需要得到相应的照料与护理,这些都需要它们所属的单位来承担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交通事故受伤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受伤后多久做伤残鉴定”,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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