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公司法》规范,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禁止以自身名义收购自己的股份。
然而,以下四种特殊情况除外:
(1)为了缩小
公司注册资本规模;
(2)实施与拥有公司股份的其它企业合并重组计划;
(3)将部分股份作为激励机制赠送给公司员工;
(4)股东对于股东大会通过的企业合并、股权重组等重要决策产生重大异议,有权请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当公司出于上述第(1)至(3)条所述的原因而决定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正式决议批准。
若公司按照前述条款进行股份收购,且该行为属于缩小公司注册资本规模的范畴,则应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完成注销手续;
如果是因为与其他公司合并或股东对公司决策存在异议而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情况,则应在六个月内完成股份转让或注销工作。
此外,公司依照第一款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其数量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在一年内转让给公司员工。《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