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妨碍信用卡管理罪本质上乃是假造信用卡犯罪及信用卡欺诈犯罪之间的重要纽带。
立法者设立该条款,主要是期望通过此举加强对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并提高相关防范措施的有效性。
倘若确实能证明行为人所持有的,运输过程中的,出售的,乃至为他人提供的所谓伪造的信用卡系由行为人独自或与他人共同制造,那么其行为便可视为伪造金融票证罪以及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的牵连犯或吸收犯,应当按照伪造金融票证罪来加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