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程序之中,人
民法院对于被告人的定罪及
量刑,并非依据检察院
提起公诉中的指控作为唯一或主要依据。
相反地,人民法院会在对所有已经查实的事实与相关
证据进行充分的审查以及依法定程序收集到的法律
法规后,根据上述材料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和裁决。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检察院所指控的
罪名予以判决,但这样的情况并不是绝对的;
同样,法院亦可作出宣告被告人无罪的裁定以及针对超出检察院指控罪名范畴的罪名进行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
审判长宣布
休庭,
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
无罪判决;
(三)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
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