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制造、购买、运输等方式伪造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
仍然或者已经以虚假的
身份证明获得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
(二)恶意使用已经过期或者失效的信用卡进行欺诈性消费和资金流通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欺诈性消费和资金流通的;
(四)故意违反信用卡使用规则,超出规定的额度或者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未按期偿还
欠款的行为。
以上所述的“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违法行为。
对于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犯罪行为,应按照我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