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婚后若有一方向其父母请求
出资购买不动产并将所有权登记在署名人子女的名下时,这被视为是对自己子女单方面的赠与行为,此类特殊情形下的不动产应当视作为夫妻中的某一方的独立财产,不作为
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而如果双方父母同时出资购买了不动产,并且所有权明晰地登记在其中一方的子女名下,则这些不动产可以视为双方父母按照各自预算所提供的资金份额而平等地共有,除非需各方另行签署明确的划分所有权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