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
裁员决策中,首先考虑的并非那些权益处于其不可预测期的员工,而是优先保留那些已与本公司签署并具有相对稳定期限的短期、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的员工。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当企业决定实施经济性质裁员行为时,必须给予面临解雇的员工适当的经济补贴。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
纠纷,企业可以与受影响员工协商并达成关于
赔偿的协议;
如若企业违反该协议且未能履约,则遭受裁员的员工有权利向劳动
仲裁机构提起
申诉以保护自身权益。
对于那些需裁减人数超过20人或虽未达到20人却占据了
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上的状况,企业须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员工阐述情况,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之后,将书面裁员计划上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方能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
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
扶养的老人或者
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