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混合
担保中,偿付次序的优先性可以被分类为以下几类:
首先,如有明确约定,则应依约执行,在此过程中无需对物保和人保进行划分定位;
其次,在没有相应约定或者存在不清晰表述的情况下,如果
债务方自告奋勇地提供了担保物,那么这类物保将优先于人保得到清偿,然而,倘若由第三方承担了
担保责任,那么
债权人有权决定这两者的偿付顺序。《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