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借款人须对于所负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若连带
债务人之间的
债务份额无法明确划分,则应被视为份额均等。
对于实际负担的债务超过自身应有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向尚未履行义务的其他连带债务人索偿其超额部分的债务,同时,也相应享有
债权人的相关权利,但必须保障债权人权益不受侵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