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实施信用卡欺诈行为的犯罪案件,若被判定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将被视为构成了严重刑事案件并应予以
立案追诉:
首先,是使用伪造或盗用真实
身份证明而骗取到的信用卡,或使用已失效或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同时所涉金额必须达到人民币五千元以上;
其次,如果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未经授权就超越了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者超过了规定的期限而继续透支,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以上正式的催收款之后仍然未在三个月内偿还
欠款的行为。
这里提到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在遵循相关
法规、条例和政策的前提下,以违约、欺诈等手段实施透支的行为,这种行为的严重性在于违背了银行的意愿和利益,导致银行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从而构成犯罪事实。《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