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所累积之私人积蓄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富。
在婚姻关系保持期间,夫妇二人获得以下这些物质财富时,皆将构成夫妻间的
共同财产并由夫妻共同拥有:
(1)薪资、奖金及劳工报酬;
(2)生产制造、经营管理以及投资所产生的盈利回报;
(3)
著作权、
专利权等
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4)来自
继承或赠与之财产,不过需排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范围之外;
以及(5)其他依法应共享所有权的部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