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州,针对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行的
刑事立案标准如下,即行为人必须明确得知所持有的为伪造的信用卡或空白信用卡,且此类行为需达到一定的数量要求。
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持有或者运输的信用卡为伪造的,但仍继续持有或运输;
第二种情况则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持有或者运输的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并且其数量已经累积达到了十张以上;
第三种情况是行为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并且其数量已经累积达到了五张以上;
最后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利用虚假的
身份证明来骗取信用卡。《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