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征用土地的
赔偿标准如下所示:
首先,对于由于土地被征用而产生的经济蒙受损失,将根据该耕地在被征收前所经年的三个年度的平局年产值,予以6到10倍的
赔偿额;
其次,倘若土地被征用导致了剩余劳动力的问题,则应对其进行适当地赔偿,具体赔偿数额将依照需要加以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来算;
再者,关于附着物和青苗遭受毁坏的赔偿方面,则参考被征收人所属省份的相关规定执行。
最后,征收土地时应给予公正且合理性高的
赔偿金,确保被
征地农民在原有生活水准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其未来的生活也能有所保障。
针对征收农用地的情况,土地的补偿费以及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则需由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经过认真研究后,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以明确标准。
然而,制订区片综合地价时,必须兼顾到许多因素,如土地原本的使用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的产值、土地区域位置、土地供需关系,以及人口现状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等。
并且,对上述考量要素进行综合评估分析,每隔至少三年便要进行调整或再次公布。
至于涉及到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的补偿标准,仍需由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对此作出明文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