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离婚纠纷时,若有
当事人坚持
不予离婚,其仍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诉诸
离婚之诉。
当婚姻关系确实破裂且经过调解依然无效后,法院有权力批准离婚。
依照我国《
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如配偶中有任意一方
提出离婚请求,则优先让相关组织对其进行调解,如调解难以达成共识,可直接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而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需对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进行深入调查和调解,若经确认感情已经无法挽回,则需要批准
离婚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