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案件中,被依法采取了
拘留措施,并不说明已经被判定有罪,因为
刑事拘留只是案件侦查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
强制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安机关进行深入的调查并最终认定涉案人员无罪,那么他们则必须解除对嫌疑人的拘留措施。
更进一步说,当经由人
民法院仔细审查并判定该人员无罪时,更应该立即作出
无罪释放的决定。
由此可见,刑事拘留实际上是为了保障社会
公共安全,避免
犯罪分子继续作恶以及逃避法律责任,甚至因恐慌而自杀等行为,所采用的一种必要且关键的强制措施。
而
司法拘留则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对于那些严重干扰和阻碍
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人士,在一定时间期限内对其实施人身自由限制的强制措施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