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未购买雇员
工伤保险,肇事雇主则应依法依规地为所属受伤员工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
然而,假如雇主在此之前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并且能够对
拖欠或未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以及
滞纳金进行补交,那么,此时此刻起,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与雇主共同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为新增发生的费用进行承担和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
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