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对于下列未聘请
辩护人的被告人均应由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委派执业
律师作为其法律
代理人为其进行辩护:
(1)无法视物、听觉受损或语言表达功能障碍的残疾人;
(2)尚且未能全面丧失认知和自主控制自身行为能力的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3)可能会被宣判终身监禁或者
死刑的罪犯。
上级人民法院在核准死刑案件时,若被告方并未委托辩护人,须向法律援助机构发出指令,请求依法委派律师为其作出辩护。
此外,针对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蓄意犯下罪行的案件,也应适用以上两款的规定。
至于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况,具有以下任一情况者,即使被告方未聘请辩护人,人民法院亦有权采取相关措施:
(1)在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其他被告已经委托辩护人的情况;
(2)案件涉及严重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引起广泛关注的情形;
(3)检察机关提出上诉抗议的案件;
(4)被告人被控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5)其他由法官认为有必要指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
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盲、聋、哑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案件,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