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对于涉及到
危险驾驶罪的
醉驾案件,将依据相关法例给予相应严重程度的惩罚,包括判处
罚金以及短期
有期徒刑,除非检察机关不提出对该类犯罪的
公诉。
然而,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可能使得该犯罪行为得以豁免:
1.情节显著轻微且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较低,因此不能被视为犯罪行为;
2.该项犯罪已经超过追诉有效期;
3.涉案的罪犯或被告人身亡;
4.根据其他现行法律规定,此类犯罪应当予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
醉酒驾车,是指在酒精浓度达到或超过每毫升血液中含八十毫克酒精的情况下,驾驶员仍然驾驶车辆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
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
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