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双方均为机动车辆,则赔偿策略如下:
双方应采用各自的强制性风险保险来解决对方的损失问题。
若强制性风险保险所能涵盖的
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则超过部分由对方赔付50%,自身需承担余下的50%;
如若其中一方拥有完整保险,便可由其保险公司代为履行赔偿职责。
此外,当其中一方为非机动车辆或行人(相较于机动车辆),那机动车的损失由对方负责其中的50%,剩下的50%则由机动车方自行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若涉及到保险,所有的费用将首先由机动车方利用其强制性风险保险支付,超出部分再由双方各承担50%。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
交通事故责任方仅限于一人。
比如,在某些情况下,事故可能是由于双方均有违规操作导致的,此时,双方都应对此次事故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通常来说,对于这类事故的处理办法是,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起赔偿的责任,其次,检验各方损失的具体情况,进行价值相等的抵扣后,由某一方全额赔偿剩余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