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包工程工人死亡责任划分有哪些
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事件时,应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及责任:
1、在工人因作业行为而造成的工亡事故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工亡赔偿款项;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并没有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话,则需由该单位全额承担工亡赔偿项目。
2、另外一种情况便是劳务关系中的雇佣人员因提供劳动服务发生意外死亡,此时如果接受劳务方存在过失或过错,则应按照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3、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外,还有其它相关情形需要进一步讨论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二、分包工程发包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承包人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一、分包工程是指施工企业承包某总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总包施工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如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将总包工程中的设备安装工程分包给专业安装工程公司。分包施工单位只对总包单位负责,不与建设单位发生直接经济联系。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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