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破产保护”这一概念意味着,无论
债务人在
债务清偿方面是否具有偿付能力,只要其自愿选择向法院提交破产重组申请,又或是
债权人采取
强制措施向法院提交同样的申请,在此情况下,债务人必须提出一份清晰明了的破产重组方案,对
债务偿还的时间表、偿还方式以及可能对部分债权人和股东造成的利益损失,做出妥善安排。
以下是关于破产保护债务清偿顺序的详细说明:
首先是破产费用。
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破产案件的
诉讼费用,管理、处置和分配债务人资产所需花费的费用,管理者执行职务的各种费用、薪酬以及招聘工作人员的开销等等。
其次是共益债务。
具体来说,共益债务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因为管理者或债务人请求对方
当事人履行双方均尚未完全履约的合同时所产生的债务;
(2)无因管理所导致的债务人财产的损失;
(3)债务人
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了债务人能够持续经营并承担的员工薪资、
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他相关债务;
(5)管理者或有关人员由于执行职务,导致他人权益遭受侵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导致他人权益受损的相应债务。
第三类是破产人
拖欠的
员工工资及医疗、
伤残补贴等费用,还有应当划入员工个人帐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要求破产人支付给员工的
补偿金。
接下来是破产人欠缴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务款项。
最后是普通
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