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被确认为存在损坏状况且需要得到适当补偿的房屋,需支付相应的房屋补偿费用(即所谓“房屋重置费”),该费用主要用作弥补被
拆迁房屋所有者在某种程度上所受的
经济损失,其具体金额将依据被拆迁房屋的构造和折旧程度进行划分,进而按照每平米的价格来综合计算。
2)为
保证被拆迁房屋住户在过渡期间的正常生活,以及满足他们自行解决临时居住问题时可能面临的困难,需向住在这类房屋中的居民提供费用支持,这便是我们常说的周转补偿费,其金额将按照房屋住户的人口数以及每月的临时居住条件来适时调整并给予补贴。
3)最后,为了表彰那些积极配合房屋
拆迁工作,甚至有意识地选择更偏远的地区居住或者放弃获得拆迁单位提供的廉价住房等相关权益的被拆迁房屋住户,还会额外提供一定数额的奖励性补偿费用。
针对各类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标准,将由当地政府依照现实情况及国家相关
法规政策而制定并予以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
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
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
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