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
担保人,他们并不具备
债务人的身份。
债务人则是指直接向
债权人举债的一方当事人,而担保人仅仅负责为
债务提供担保义务,他们本身并未直接向债务人进行借贷行为。
尽管在债务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担保人有义务代为清偿债务,但这仅源于其所肩负的担保责任,并非出于其向债务人进行出借所引发的偿付义务。
因此可以说,担保人与其债务人之间并未直接产生债务关联,而是属于所担保债务的相关方。《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
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