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产已登记在子女名下,则其应被视为子女的私人财产,而非父母在
离婚过程中所能要求分配的共有财产。
鉴于房地产权证上所载之姓名为子女所拥有,在此种情况下,除非有其他客观、确凿的
证据能够证明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与权属证书上的记录相背离,否则
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被视为房产的唯一所有者,从而裁定该房产并不属于夫妇二人的婚后所得的
共同财产。
另需注意的是,夫妇在离婚时分隔资产的范畴仅限于他们在婚姻存续期间所积累的共同财富,对于子女名下的财产并无权力进行分割。
子女拥有的房产即等同于其自身的私有财产,虽然父母作为子女的
法定监护人,在保证其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可替其管理及维护财产,但却无权限进行随意处置。《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