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职人员倘若能巧妙地运用自身职位所赋予的权力和便利条件,那么他们将有可能实施
贪污犯罪,这种犯罪无疑会对公共财富造成极大的损失。
贪污罪通常是指这些人员采取隐秘的手段,诸如暗自侵吞、秘密
窃取、欺骗取得或其他非法手段,从而无偿占据或掠夺
公共财物流通中的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2019修正)第三百八十二条相关规定,
贪污行为一旦涉及金额超过二十万人民币而又不足三百万人民币时,应视为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巨额累赘",法庭会据此明确判定其为
刑事案件,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相应审判和制裁。
简而言之,贪污罪实则是指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务便利,秘密窃取、侵占公家财产,进而达成自己不可告人目的的
犯罪行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