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
逃税罪”的相关规定,若
增值税纳税人以欺诈、隐藏等非法手段实施虚假纳税申报,或完全不予申报,导致其逃避缴纳的应纳税款金额达到一定程度且占据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依法处
罚金;
而对于逃税数额巨大且占据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则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包括但不限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仍需承担罚金的法律责任。
此外,如果在该情况下,扣缴义务人也采取了上述行为,导致其未按规定缴纳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且数额较大的,同样会受到与前述相同的法律制裁。《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
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