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单方面的被施加
刑事拘留并不意味着会产生案底。
所谓“刑事案底”,是指经由法院裁决判定为罪犯的涉嫌刑事罪行人员的个人具体信息,如犯罪情节、审理过程的详细记载以及最终审判结果等完整内容的档案资料。
而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设立的拘留制度,则是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基于其直接
管辖的案件,在在侦查的进程中遭遇到了法定紧急状况之时,针对已确认无疑且仍在现行状态下犯事或者存在重大嫌疑因素的对象所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力执法手段。
刑事拘留本身并不构成刑事
刑罚责任,只是在侦查过程中所实施的强制措施之一,所以并不具备案底的意义和性质。
一般而言,仅当涉及到刑事处罚时才会真正产生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