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司法部门刑事拘留批捕有案底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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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娜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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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刑事拘留或者批捕都不会留下任何的案底的,案底代表的是当事人以前犯过罪,可刑拘和批捕都不等同于有罪。特别是批捕,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经审查认为无罪的,不仅不会留有案底,被错误逮捕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履行国家赔偿义务,消除给自己造成的影响。

被司法部门刑事拘留批捕有案底吗

一、被司法部门刑事拘留批捕有案底吗?

被刑事拘留或批捕以后都不会留下案底,因为刑事拘留和批捕都不代表犯罪嫌疑人就是有罪的,除非法院的有罪判决正式发生了法律效力,只有这样才会留下案底。案底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刑事案件卷宗应长期保存。根据档案管理的规定,长期保存的档案,最短时间保存时间为六十年。六十年后可以销毁。案件卷宗,在公安、检察和法院都有保存。如果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记录依法要给予封存。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刑事拘留

对于证据不足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刑事处罚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解除刑事拘留,即释放,视情况而定也可以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就是说被刑事拘留以后有可能会有案底(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无罪释放是不可能留下案底的。

二、逮捕的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刑事拘留的条件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其实,大多数民众的法律意识根本就没有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日益增长,人们到现在还是用有色眼镜在看待刑事拘留和批捕,事实真相没有调查清楚之前就开始对犯罪嫌疑人指手画脚,而且有些犯罪嫌疑人自己对案底的了解也完全是空白的,批捕和案底之间根本不能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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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是哪个部门批捕里?
司法机关在做出批捕决定时需要由检察院进行批准的,那么检察院在做出批捕决定时也是会根据公安机关提交的相关证据和材料来确定的,如果说检察院认为证据比较充分也是会做出批捕决定,在检察院的批捕决定通过后也是会由公安机关来执行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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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妹贩卖假的化妆品现在被人给发现了,对方追究了责任报警了,现在案件到了批捕部门了,现在批捕部门更名什么了
[律师回复] 批准逮捕是刑事侦查的一种强制措施。实际上这是一个动宾短语,或者是动宾词组,批准逮捕是一个程序工作,批准是检察机关的权限,逮捕一般是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的工作。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部门为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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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是哪个部门批捕里执行的?
批捕是当地的公安机关执行的一项权利。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 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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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哪个部门会批捕犯人?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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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批准逮捕是哪个部门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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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不错的朋友在当地开金店贩卖假的金子骗取顾客,之后被人举报有关部门下达了批捕,想咨询一下法院有权批注逮捕吗?
[律师回复] 院只是审判机关,没有逮捕权,逮捕权是公安机关所有的。
相关法律知识:  
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应具备的3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逮捕的实施程序:
  
1.目前在我国只有检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逮捕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4.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逮捕时,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从而保证逮捕任务的顺利完成。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的补充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不同意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意见的,分管侦查监督工作的副检察长应当征求分管侦查工作的副检察长的意见,意见一致的,作出不予逮捕决定;意见不一致的,提请检察长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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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部门可以批捕犯人?
人民检察院可以批捕犯人。因为实际上根据法律当中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之前的话是需要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的,而在此之前是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活动,所以公安机关侦查之后,认为需要采取批评逮捕的措施的话,就需要由检察院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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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涉嫌故意伤害罪,哥哥现在已经被公安部门给执行了逮捕了,公安部门批捕了之后哥哥被羁押起来,批捕后还有期限吗
[律师回复]
一、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四类案件: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以上案件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上述案件,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三、下面是有关时间的一些细节:
侦查
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两次间隔不少于12小时。
2、拘留、逮捕都适用两个“24小时”制度。即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逮捕人.应当在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所以拘留期限公安最长为14日,特殊的“多结流”37日。
检察院则最长为14日。
4、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5、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已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应在5日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的决定。
保证人和被取保候审人在收到没收、罚款决定书5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6、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6个月。
7、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3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公安机关发现逮捕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并将变更的情况及原因在作出变更决定后三日内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变更不当的)应当通知作出变更决定的公安机关纠正。
8、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9、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要求的,由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审查,侦查部门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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