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
法规,
当事人如需缴纳
诉讼费用,应于收到人
民法院关于缴纳
案件受理费的书面通知书之日起算起的第八个自然日之内完成支付。
若原告未能按时缴付,则人民法院将依法要求其预先加以支付。
倘若经过书面通知之后,原告仍然未能按照要求进行预交或提出减、缓、免的申请且未获得批准,那么人民法院将会裁定将该案视为
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
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
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当事人
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