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取保候审的必要性因两种情况而产生:
首先是在涉及到被
取保候审者的案件中,查明其行为未构成应追究
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
其次是当法定的
取保候审期限已满时。
此等具体法律依据乃源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文规定。
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授权の
律师乃至其他
辩护人均认为所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超出了合法期限,那么他们便享有权利请求解除取保候审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