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及
欺诈行为的被告方人员,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然而,必须具备以下任意一种特定情况才得实施此类措施:
因患有重疾而致使生活陷入困境,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
当事人,在进行取保候审时并未产生潜在的社会危害性;
涉案者所面临的刑期可能仅局限于
管制、
拘役、
附加刑等较轻
刑罚范围内,甚至有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但若进行取保候审则能
保证不会再造成社会风险;
此外,若被告方在
羁押期间已经达到法定时限,且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仍需继续调查,那么在此条件下,采取取保候审同样具备必要性。
因此,无论是何等级别的骗术
犯罪者,均能够依据具体情节来决定是否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论法中的第六十七条款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如发现有如下情形的罪犯嫌疑人、被告人,即可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一)当嫌疑人或被告方可能面临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二)有迹象表明,嫌疑人或被告方很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同时通过取保候审又不会引发新的社会风险;
(三)若嫌疑人或被告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正值孕期或哺乳期,进行
取保候审后亦不会对社会带来潜在的风险;
(四)如果嫌疑人或被告方在监禁期间已过法定时限,并且此案件还没有得到完结,那么在此情况下,采取取保候审也是必要的。
履行取保候审职责通常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