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在
结婚之前购置的汽车在婚后并不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假设一个场景,即在尚未结婚前,某位配偶购买了一辆汽车。
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这辆汽车在他们步入婚姻殿堂后同样应该被视为其个人财产。
然而,若在这个阶段或之后,汽车所有者选择在汽车所有权证书上添加其另一半的姓名,则此后这辆汽车的归属权便转变为了夫妻二人共同所有,因此在面对
离婚时,双方都可以对于这辆汽车的所有权提出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