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用法律手段保障个人权益(针对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催收的情况):
如果持卡人遭遇此类状况,可采取录像手段获取有效
证据,并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的第六十八条规定,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检举投诉,制止其不当催收行为。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此项措施仅适用于存在不当催收行为的第三方机构。
2.寻求“
停息挂账”政策与银行展开协商(针对银行):
“停息挂账”政策源自于《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的第七十条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倘若持卡人无法按时支付
欠款且仍然具备还款意愿,便有权与银行进行平等协商,签署
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
执行建议:
面对银行及第三方机构的催收压力时,请勿惊惶失措,亦不可轻易采纳对方提供的所谓解决方案与要求,务必事前熟知相关法律
法规,护卫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