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民事赔偿责任与
行政责任问题,倘若行为触犯了
刑法的范畴,还需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违反了土地管理
法规,恶意侵占耕地、林地等农用地资源,擅自改变其原有的使用性质,且造成了大量农用地损毁的严重后果,那么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惩罚,同时还可能被处以
罚金。
刑事责任,即
犯罪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由
主刑和
附加刑两种形式构成,依据
刑事法律的具体规定来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中,主刑包括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以及
死刑,这些
刑罚只能单独适用,而不能作为附加刑来执行。
附加刑则包括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以及
没收财产。
对于
犯罪的外国人,同样可以对其实施
驱逐出境的
处罚,这既可以作为主刑,也可以作为附加刑。
民事
赔偿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而导致的法律后果,需要通过支付金钱的方式进行补救的一种
民事责任。
这种责任可能源于
合同纠纷、
侵权行为等多个领域。
在处理民事赔偿责任时,我们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有多少损害,就
赔偿多少”,既要确保受害者能够得到充分的
经济补偿,使其损失得以填补,又不能让受害者因此获得不当利益。
相较于补偿而言,后者是在特定的情形下,对受害者的损失给予一定程度的弥补,并不严格遵循完全赔偿的原则。《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