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若夫妇二人已签署协议并办理了
离婚手续之后,其中一方对之前的决定有所反悔,其应向原办理
结婚登记的政府部门
递交书面申请进行解决。
该部门将根据申请人所提出的具体原因及理由,做出适当且公正的裁决或决定。
然而,倘若申请者一方有意愿与前配偶重修旧好、破镜重圆,而另一方亦对此予以明确同意,则双方可集体前往当初办理
结婚登记的那家政府部门申请恢复结婚登记身份。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男女双方在
协议离婚后的一年之内对
财产分配问题产生质疑或反悔之意,企图变更或取消原先签订的
财产分割协议,那么这类事宜将移交至我国法院进行审理。
然而,一旦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此类协议并不存在
欺诈、
胁迫等不当现象,将会依据事实依据妥然驳回申请人的
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