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
诉讼时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中有明确指出,向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限制为三年。
若法律对此有特定规定,则应依该法律
法规执行。
2.特殊诉讼时效:
在《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中对此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即根据有关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及技术进
出口合同所引发的争议而向法院提起
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时效期限设定为四年。
3.最长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权益遭受损害以及负有责任者之日起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
在此基础上,如果法律另有具体规定,那么就按照相应法律施行。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
对于自权益受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情形,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保护申请;
如遇特别复杂情况,经权利方申请并获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时限。《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