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一宗破产案件之后,将会产生诸多深远而重要的法律影响:
首先,该项禁令禁止针对
债权人实施个别清偿;
其次,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将依法作出受理破产申请的决定并指派专员即“管理人”,由他们负责对应破产后产生的诸多事务进行妥善处理及管理。
再者,当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相关
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亦需随即解除,执行程序也应相应地中止。
关于民事
诉讼或仲裁方面,具体变化如下:
第一种情形,若存在其他以债务人为原告的
民事纠纷案件尚处于
一审程序阶段,则受诉的人民法院应对其案件进行移送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受理;
如果案件已进入到
二审程序,那么受诉的人民法院仍应继续审理;
第二种情况,对于其他涉及债务人和原本为被告的
债务纠纷案件,无论结论如何但尚未完全执行完毕的,均须中止执行程序,由债权人凭借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接受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至于还有待审理且不涉及其他被告以及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作为参与方的案件,则宜暂时中止诉讼,同样由债权人直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最后,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相关债务人的相关民事诉讼将享有专属
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