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六条、第七条以及第八条之明文规定,当驾车开门撞击他人时,其
赔偿标准应如下所述:
首先,
医疗费用的确定依据应为由医疗机构提供的医药费、住院费等各种收款凭证,同时参考病历及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若赔偿义务方对于治疗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存在异议,则需承担相应的
举证责任。
其次,误工费的计算应基于受害者的误工时间及其收入状况而定。
误工时间的确定应以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证明为准。
若受害者因伤致残而持续误工,则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最后,
护理费的数额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以及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来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