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相关
法规以及规范,我们对土地进行
拆迁所需要支付的是土地原用途的法定、即时并且充足的补偿费用,这些资金主要用于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的支付,同时还需安排好被
征地群体的社会保障费用。
其次,关于
拆迁赔偿的具体标准方面,尽管并无一个严格定额,但其总体原则应当是
保证受影响群众的生活质量与居住环境不低于原有水平,亦即在基本不变的基础上有所提升和完善。
一般的情况下,对于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可以分解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房屋补偿费,这部分费用是基于被
拆迁房屋的结构及折旧状况来定档的,按照每平米的单价来计算;
第二,周转补助费用,这里的划分也是依据临时居住条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奖励性补偿费用,这个额度的多少是由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的法律规定所确定的,不能随意改变。
在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后,公告中应明确明白地载明征收的主旨、范围、执行单位、
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日期以及
行政复议与
行政诉讼的权利,还包括禁止在征收范围内进行的行为等详细内容。
而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这样几步:
首先是建设单位要求持有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颁发合法证书并发起拆迁公告;
接下来是拆迁人以
书面形式告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者,房屋所有者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咨询补偿的方式以及补偿的金额、安置住房的面积、安置地点以及迁移过渡的方式等等事宜;
再之后便是签订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补偿并开始拆迁流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的,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