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被实施了
刑事拘留行为,并不必然会导致留有案底。
所谓的“案底”,乃是指通过法院的正式审判程序,并判定为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信息、所涉及的犯罪事实以及审理过程中的记录、最终裁决结果等所有相关信息的档案材料。
然而,需注意的是,
刑事诉讼过程中,拘留这种手段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的阶段中,如果遇到了法定的紧急状况,针对那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暂时性地剥夺他们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
显而易见,刑事拘留并非正式的刑事惩罚,只不过是侦查过程中的一种必要且重要的强制措施罢了,因此,并不涉及到留有案底的问题。
唯有经过刑事法律规定下的正式
刑罚惩处后,方能形成相应的案底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